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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出台
来源:南宁晚报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0日作者:
《南宁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出台,其中“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


 

每人每年最高可获1.5万元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按当年个人自行负担住院费的100%提供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 同时,还对符合条件的人群实行临时医疗救助。如享受各种救助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影响其家庭正常生活的,当年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人的医疗救助。近日,市政府印发《南宁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一定标准对患病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费给予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四类人群可享城乡医疗救助


  据了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年人均收入或纯收入高于当地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50%的困难群体)成员;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均可以享受城乡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方式采取以为救助对象提供门诊、住院医疗救助以及资助救助对象中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体,以临时医疗救助为补充。

 

五类费用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值得注意的是,南宁市实行初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后,应在指定医疗机构初诊。因没有治疗条件需转院诊治的,由初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再转入有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不到指定医疗机构初诊或不经指定医疗机构初诊而擅自转诊或住院的医疗救助对象,将不予以救助。

  同时,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治疗费用;交通事故的治疗费用;酗酒、斗殴(含夫妻打架)、自杀、自伤所发生的费用;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的费用;超过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范围所发生的费用,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住院救助每人每年不超1万元


  符合条件的市民可以享受什么样的医疗救助?根据《办法》,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门诊、住院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以及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将分两种情况给予救助。

  其中,针对门诊医疗救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当年个人自行负担治疗费的100%提供救助,当年每人门诊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500元;其他救助对象,按当年个人自行负担治疗费的60%提供救助,当年每人门诊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300元。

  针对住院医疗救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按当年个人自行负担住院费的100%提供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其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按当年个人自行负担住院费的80%提供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

 

符合条件人群定点医院免挂号费


  据悉,南宁市对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同时,南宁市还对符合条件的人群实行临时医疗救助,即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因住院医疗费用过高,经过扣除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以及享受医疗救助之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影响其家庭正常生活的,当年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人的医疗救助。

  《办法》还规定,对前来就诊持有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或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证明的患者,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给予免收挂号费,以及诊查费按50%、手术费和住院床位费按70%收取的优惠。